栏目:网上股票配资开户  作者:767股票学习网  更新:2025-12-01  阅读:69

<怎么买股票>高鹏不服证监会处罚决定:行政复议案解析,操纵股价手法与法律争议

申请人:高鹏

住址:广东省广州市

被申请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59号,以下简称《处罚决定》),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申请行政复议。本会受理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处罚决定》认定,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6月13日期间,申请人控制使用“曾某兰”万和证券账户、“江某狮”万和证券账户、“郑某玉”万和证券账户、“郑某丽”万和证券账户等23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2018年10月15日至2019年6月13日期间(以下简称操纵期间),申请人控制账户组,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通过连续交易、对倒等方式操纵“福建金森”股价,获利55,094,244.94元。申请人交易“福建金森”的行为证监会查配资利好哪些股票,违反了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决定:没收申请人55,094,244.94元的违法所得,并处以55,094,244.94元罚款。

申请人复议请求撤销或变更《处罚决定》。其理由主要为:一是郑某余名下相关账户的控制关系认定有误,“郑某来”华林证券账户、“江某弟”光大证券账户、“曾某国”申万宏源账户、“郑某玉”万和证券账户交易特征高度趋同,与其他19个账户的关联性较低,明显与其他账户不属于同一主体控制。二是《处罚决定》关于“伍某添”国泰君安证券账户、“罗某权”光大证券账户的控制关系认定有误。伍某添与王某海均指认“伍某添”国泰君安证券账户并非由申请人控制,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伍某添证券账户资金来源于申请人。罗某权与王某海均指认“罗某权”光大证券账户并非由申请人控制。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罗某权证券账户资金绝大部分来源于申请人。三是《处罚决定》违法所得计算错误,违法所得计算不应包括上述6个账户。

被申请人答复认为,申请人控制“郑某来”华林证券账户、“江某弟”光大证券账户、“曾某国”申万宏源账户、“郑某玉”万和证券账户等4个账户的事实清楚,具体理由如下:第一,证人郑某余在接受被申请人调查时称,“曾某兰万和证券户、江某狮万和证券户、郑某玉万和证券户、郑某丽万和证券户、黄某瑜万和证券户、曾某丽万和证券户、黄某瑜华林证券户、郑某来华林证券户、曾某丽华林证券户、郑某华林证券户、郑某珍华林证券户、江某弟光大证券户、曾某国申万宏源等账户的七、八个应该是通过配资业务出借给了申请人,但目前我想不起来是哪些账户了,我回去找到和申请人之间的借款配资协议复印一份,提供给你们”。郑某余向被申请人提供的借款协议中,明确约定出借“郑某来”华林证券账户、“江某弟”光大证券账户、“曾某国”申万宏源账户、“郑某玉”万和证券账户给申请人使用。申请人在调查时称,“2018年10月初去了一趟福建找郑某余专门谈配资的事情,郑某余最后给了我几个证券账户...我都跟郑某余签署了借款协议”。第二,上述4个账户使用过相同的硬盘序列号。第三,根据郑某余陈述,他对自己名下银行账户以及郑某珍、曾某兰、郑某玉、郑某丽、郑某娇、江某狮、郑某、郑某来、黄某瑜、曾某国、江某第等人名下银行账户中大额资金的使用具有决策权。郑某余控制的上述银行账户形成资金池,在与申请人进行配资合作的时候,收取保证金,然后将上述银行账户中的资金按需调配至约定的证券账户中去。“江某弟”光大证券账户、“曾某国”申万宏源账户、“郑某玉”万和证券账户的资金是2018年10月15日开始调集进入证券账户,与其对应的借款协议编号日期()匹配,资金直接来源均为郑某余控制的银行账户。2019年4月,郑某珍、郑某余、郑某丽、郑某玉、曾某国、曾大丽等银行账户退回资金给申请人申请人。综合询问笔录、借款协议、地址匹配、资金划转等多个维度的情况,足以认定上述4个账户由申请人控制使用。

申请人控制“伍某添”国泰君安证券账户、“罗某权”光大证券账户的事实清楚,具体理由如下:第一,伍某添、罗某权的询问笔录均称将证券账户出借给王某海方面,孙某笔录承认替申请人操作证券账户,“伍某添”国泰君安账户开户的证券营业部总经理骆某钧询问笔录指认孙某是申请人的交易员,操作“伍某添”证券账户。第二,“伍某添”国泰君安证券账户、“罗某权”光大证券账户交易地址存在交叉重合,与申请人控制使用的其他证券账户交易地址存在交叉重合,且与申请人控制的其他证券账户在同一天甚至短时间内使用相同的IP地址/MAC地址下单交易。操纵期间,“伍某添”国泰君安证券账户在96个交易日内进行交易,其中7个交易日大量使用、、、等申请人控制的其他账户曾使用的MAC地址下单。操纵期间,“罗某权”光大证券账户在99个交易日进行交易,其中32个交易日使用与申请人控制使用的其他账户重合的MAC地址或硬盘序列号下单交易。第三,2个证券账户资金来源于申请人,有客观证据支持。“伍某添”国泰君安账户有300万元补充保证金来自于申请人,“罗某权”国泰君安证券账户有300万元来自申请人,后续资金转入“罗某权”光大证券账户。第四,关于吴某瑜银行账户2018年1月9日向“伍某添”证券账户转入的200万元,时间上与操纵期间有差异,属于正常情况。申请人向其使用的账户转入资金后,并非一定要立刻使用该账户实施操纵行为,而是可待条件成熟时,再择机使用账户实施操纵行为。第五,吴某瑜转入“伍某添”证券账户的100万元来自于申请人。证据证明,2018年6月4日,申请人尾号为0248的账户转入吴某瑜银行账户100万元。第六,“罗某权”光大证券账户沉淀资金400万元来自于“罗某权”国泰君安证券户转出。“罗某权”国泰君安证券账户的资金来自于申请人向罗某权转入500万元,其中300万元进入了“罗某权”国泰君安证券户。王某海转入的200万元,有100万元来自于申请人,故被申请人认定“罗某权”光大证券账户绝大部分资金来源于申请人的表述并无不妥。第七,针对申请人提出上述2个证券账户应由王某海实际控制,且提交伍某添、王某海的情况说明,称双方进行证券账户合作、转入的资金由王某海安排和转入。伍某添在询问笔录中称申请人应该是王某海方面的人员,以及他不清楚证券账户具体由谁决策和交易。罗某权的询问笔录称其不清楚账户由谁决策和交易。王某海在询问笔录中称“伍某添”国泰君安证券账户、“罗某权”光大证券账户由其决策和下单,但其称不记得补充保证金的金额和次数,也不记得交易下单的具体设备情况。王某海称其不做配资和资金业务,同时称其向伍某添等人支付保证金并操作使用上述证券账户。王某海所述的集合竞价交易时间为9点25分开始,与集合竞价交易时间为9点15分至9点25分的常识不符。王某海称其应该未使用过万联证券等交易软件,未进行过转托管交易,与伍某添的询问笔录所述最早使用万联证券账户进行合作以及“伍某添”国泰君安证券账户在2017年开户时转托管700余万元市值的股票情况不符。王某海称没有与其他证券账户进行过合作,与罗某权所述国泰君安账户也进行合作的情况不符。王某海称上述证券账户未出借给申请人使用也未使用过申请人控制的证券账户,与上述证券账户与申请人控制的其他证券账户交易地址存在交叉重合的客观情况矛盾。王某海在2019年7月25日拒绝接受询问,直到2019年12月4日才接受询问并坚称使用上述证券账户,同时王某海是申请人控制的广东高盛安盛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综上,对王某海控制使用“伍某添”国泰君安证券账户、“罗某权”光大证券账户的说法不足以采信。综上,上述证据互相印证,足以认定伍某添、罗某权名下证券账户由申请人实际控制使用。

证监会查配资利好哪些股票_证券市场操纵 行政复议 决定书

本案违法所得计算无误。根据前述意见,申请人控制使用上述6个证券账户的事实清楚,该6个账户的交易获利应当纳入申请人的违法所得范围,被申请人认定的申请人违法所得数额准确无误。

经查明,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6月13日期间,申请人控制使用账户组。操纵期间,申请人控制账户组,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通过连续交易、对倒等方式操纵“福建金森”股价高鹏不服证监会处罚决定:行政复议案解析,操纵股价手法与法律争议,获利55,094,244.94元。

一是申请人控制账户组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福建金森”。操纵期间内,涉案账户组期初无持股,期间累计买入“福建金森”68,377,748股,买入金额1,318,595,016.6元,累计卖出“福建金森”66,983,591股,卖出金额1,353,941,194.43元,截至2019年6月13日仍持股1,394,157股。

操纵期间内共有162个交易日,涉案账户组在其中159个交易日交易了“福建金森”,占可交易总天数的98%。其中,涉案账户组单日成交量占该股当日市场成交量大于等于10%的有86个交易日高鹏不服证监会处罚决定:行政复议案解析,操纵股价手法与法律争议,大于等于15%的有58个交易日,大于等于20%的有36个交易日,大于等于30%的有15个交易日,单日最高成交占比为47.7%,涉案账户组交易“福建金森”期间日均成交占比为12.9%。操纵期间内,涉案账户组有98个交易日申买量占该股当日市场申买量排名第一,占所有交易日的60.5%,有75个交易日申卖量排名第一,占所有交易日的46.3%。

涉案账户组在连续交易期间的多个时段交易占比指标较高,其在48个时段内达到连续十个交易日平均成交占比超过20%。其间,2018年10月29日至2018年12月4日,涉案账户组在连续27个交易日交易“福建金森”,成交量占市场成交量比例为20%;2018年12月24日至2019年1月28日,涉案账户组在连续24个交易日交易“福建金森”,成交量占市场成交量比例为20.2%。

二是涉案账户组实施操纵的总体情况和三个阶段。操纵期间内,涉案账户组存在连续多笔高于市场卖一价进行申买并大量成交、大量对倒、大量反向交易等行为。涉案账户组总申买94,662,600股,其中51,823,800股(占比54.7%)以高于前一刻市场卖一价的价格进行申买,66,714,300股(占比70.5%)以高于或等于前一刻市场卖一价的价格进行申买。涉案账户组交易“福建金森”的159个交易日中,有92个交易日内存在对倒行为证监会查配资利好哪些股票,占涉案账户组全部交易日的57.9%。其中14个交易日的对倒占比(账户组对倒量/市场竞价成交量)超过10%,最高的对倒占比达到22.74%。2019年1月17日至2019年1月24日期间,在连续6个交易日内的平均对倒占比达到11.7%。涉案账户组在130个交易日交易“福建金森”过程中存在反向交易,占操纵期间全部交易日的81.8%,130个交易日中日均反向交易占比为65.7%,且大部分存在反向交易的交易日都是买卖反复交替。从交易行为、持仓变动、股价走势的情况看,申请人控制涉案账户组的操纵行为,可分为建仓拉抬、拉高卖出、迅速出货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建仓拉抬阶段。2018年10月15日至2018年12月10日,涉案账户组迅速建仓买入,交易以净买入为主,由持股为0增加至持股988.42万股。期间,该股股价由11.49元拉抬至16.53元,涨幅43.86%。

第二阶段为拉高卖出阶段。2018年12月11日至2019年4月10日,涉案账户组买卖交替、伴随对倒行为,通过高价买入行为拉抬股价并反向交易出货。期间,该股股价由17.11元上涨至24.62元,涨幅43.89%;期间股价最高涨至25.26元,最大涨幅为47.63%。账户组总体持仓量缓慢下降,持股数量由988.42万股减少至613.31万股。

第三阶段为迅速出货阶段。2019年4月10日至2019年6月13日证监会查配资利好哪些股票,账户组在本阶段初期4月19日单日集中净卖出268.58万股,成交量占市场成交量的25.51%。此后账户组交易量减少,并在最后4个交易日迅速卖出226.69万股。本阶段,涉案账户组以卖出委托为主,同时伴有部分买入行为,持股数量从613.31万股减少至139.41万股,该股股价由24.62元下跌至15.60元,跌幅36.64%。

三是操纵期间内,“福建金森”股价走势偏离大盘指数的情况。2018年10月15日至2019年4月10日期间,涉案账户组建仓拉抬及拉高股价反向卖出阶段,在无任何利好公告的情况下,“福建金森”股价(按照复权前每日收盘价格测算)涨幅110.35%,同期深证成指涨幅40.17%,偏离70个百分点;同期林业指数涨幅74.46%,偏离35个百分点。2019年4月10日至2019年6月13日,账户组迅速出货阶段,“福建金森”股价(按照复权前每日收盘价格测算)跌幅35.46%,同期深证成指跌幅14.22%,偏离21个百分点;同期林业指数跌幅17.18%,偏离18个百分点。操纵期间内,“福建金森”股价涨幅35.8%,同期深证成指涨幅20.2%,偏离度15.6%,“福建金森”股价与深证成指出现较大背离走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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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会认为,在案相关证券账户资料及交易流水、银行账户资料及交易流水、出借账户的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显示,2018年10月15日至2019年6月13日,申请人控制账户组高鹏不服证监会处罚决定:行政复议案解析,操纵股价手法与法律争议,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通过连续交易、对倒等方式操纵“福建金森”股价。申请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关于申请人提出的“郑某来”华林证券账户、“江某弟”光大证券账户、“曾某国”申万宏源账户、“郑某玉”万和证券账户的控制关系问题,在案借款协议显示,郑某余向申请人出借“郑某来”华林证券账户、“江某弟”光大证券账户、“曾某国”申万宏源账户、“郑某玉”万和证券账户4个证券账户,结合申请人的调查询问笔录、郑某余笔录指认、资金往来及回款、微信聊天记录截屏、交易地址交叉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申请人实际控制该4个证券账户。

关于申请人提出的“伍某添”国泰君安证券账户、“罗某权”光大证券账户的控制关系问题,“伍某添”国泰君安账户开户的证券营业部总经理骆某钧调查笔录指认孙某是申请人的交易员,操作“伍某添”证券账户,孙某调查笔录承认替申请人操作证券账户。综合考虑2个账户的资金来源、账户交易地址与申请人控制使用的其他证券账户交易地址存在交叉重合,且存在与申请人控制的其他证券账户在同一天甚至短时间内使用相同的IP地址/MAC地址下单交易等情况,被申请人认定该2个证券账户由申请人控制,并无不当。关于违法所得计算问题,申请人主张扣除上述6个账户的盈利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会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会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59号)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申请,可在受到本复议书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中国证监会

2022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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